新闻中心
您所在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深度解读
时间:2020-12-15 15:03点击量:


下载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深度解读

01编制背景
工程总承包作为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之一,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自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提出在全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下,经过几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取得了快速发展,并于2011年实施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11]139号)。
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日趋复杂,旧有合同示范文本逐渐不能涵盖当前工程建设的一些具体情况,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在原有文本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时代发展要求,组织来自各行业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编写组,经过调研、座谈等方式,数易其稿组织修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02编制原则
总体上来说,本次示范文本体现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示范文本》严格遵循了《合同法》等法律要求,《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多次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双方须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2、适用广泛。《示范文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工程总承包的特点,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过往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以及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约定合同条款及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3、公平公正。《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一般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示范文本》的索赔时效的规定上。遵循公平原则,且按意思一致(或高于法律规定)做出约定: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4、灵活高效。《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性文本,仅为合同双方提供“示范性的服务文本”,供当事人参考。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主要内容
本次《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3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资金来源、质量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价格形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2、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其中包括:核心条款8条,保障条款4条,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3条,违约条款、索赔条款、争议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各1条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条款,共8条:具体为第1条(一般规定)、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2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具体为第11条(缺陷责任和保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8条(保险)。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具体为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量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15条(违约).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
(5)不可抗力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16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3、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当前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发展的背景下,本《示范文本》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从而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

>>>>>>
“双轨制”实现了“并轨”
2011年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适用于各市场主体;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各部委共计九家,联合发布了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文件,《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以下简称“九部委文”)(含20条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本次发布新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了从过去的“双轨制”到今天的“并轨”,全面统一到本次文本上来;
本次文本不同于以往,是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2019年12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后,为落实“办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举措。


诞生历程
本示范文本历经征求意见稿,线上(5次)、线下(2次)等多轮征询意见后,反复酝酿而成。
根据的整理,这个版本与2011版范本相隔9年,真可谓”十年磨一剑”。

2011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建市[2011]139号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2016年9月7日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共同承担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研究课题,并在北京召开了启动会。
2017年4月19日
《2017年度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会长工作会在京召开》,《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
2020年6月8日
住建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9日
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十一处”重要改变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有“十一处”重要改变
1)首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依据;
2)发包人索赔、承包人索赔统一到“索赔”,规定了索赔的范围,体现公平性;
3)将合同中开工日期,分解为计划开工日期、实际施工日期;
4)调整了合同组成的效力顺序,将《发包人要求》等附件放到了与“专用合同条件”同等地位,法律效力高于“通用合同条件”;
5)明确分包人应是具备资质的法人和社会组织;
6)增加了发包人不得违反环保标准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落实2019年的《政府投资条例》要求);
7)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不再使用“农民工”的称谓,统一为“建筑工人”;
8)因工程师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验收,造成延误责任;
9)关于地下障碍物,承包人通知了发包人,发包人未及时做出反应,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停工后需要复工时,应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11)与“计价纠纷”有关,参考了201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参考2017年FIDIC银皮书、黄皮书中“成本和利润”的定义,目前我国法规要求和鼓励分阶段的价款结算在本文本中有体现。同时不再体现“分包人主要人员组成表”,应理解为已经在“总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组成表”中得到了体现。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朱树英主任律师对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概括为10条:
1.本次示范文本重视细化合同文本附件中的“发包人的要求“,它来自于2017版FDICI合同条件中”雇主的要求“,考虑了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其他主体投资项目的差异;考虑和借鉴了原9部委文件的要求,”发包人的要求“通过这个附件来体现,执行中明晰发包人的招标文件组成(包含的项目目标、范围、内容、规模、功能、质量、安全标准应明确),基础资料准确和详尽,同时对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相关概念应界定清晰(在合同执行及法律实践中,区别于“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概念及范围的定义等);
2.发包人对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等方面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总承包管理办法风险分配方面界定承发包双方责任,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
3.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全过程负责”的要求,需要在合同文本中进一步落实到各阶段,所以专用条款应约定各阶段的目标及责任;发包人在各阶段可以对总承包人进行评价并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来解除合同;
4.合理工期问题,目前所讲的定额工期是平均水平的,经过竞标选择的写入合同中的工期为合理工期;目前被部分业主无序地、无限度地压缩,造成实施困难。示范文本约定合理工期来确保建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5.要求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其任职条件(管理办法中第20条(一)(二)条)中硬性规定外,要求对法律法规必须熟悉;项目经理必须履责到位,不允许不实际参与管理;对其任职资格、能力考核、现场考勤、违约责任、更换条件及程序做出进一步要求。
6.关于联合体制度设计,管理办法要求总承包人具备双资质要求。同时允许联合体。联合体在投标前应有联合体协议(标前协议),构成合同组成部分,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7.落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中的风险分担。
8.示范合同文本第20条,借鉴国际上采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工程总承包执行中的争议、纠纷”的经验,设立ADR(DAB),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诉前的特别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不能随意去打官司,减少司法鉴定和节约社会资源。
9.强化权益保护,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要求,保障建筑工人的工伤、意外伤害的赔付等。
10.示范文本为未来新技术的应用留下接口。